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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刑更43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卫东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更4371号罪犯王卫东,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浏阳市人。现在长沙监狱服刑。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4日作出(2009)浏刑初字第348号刑事判决,以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卫东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0元。被告人王卫东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18000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刑期自2009年3月6日起,至2019年3月5日止。因被告人王卫东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30日作出(2009)长中刑二终字第02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12月2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30日对罪犯王卫东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长沙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王卫东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于2016年10月19日在长沙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卫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没收财产二十万元,本次已缴纳五万元,现有考核分152.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卫东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卫东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1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瞿 武 贵 审 判 员 龙 显 雄 代理审判员 廖 雯 娜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苏志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