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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3民初30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宇诉被告庄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宇,庄树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3民初3086号原告:张宇。被告:庄树生。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宇诉被告庄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宇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原告张宇自愿承担。保全费1920元,原告张宇自愿承担。审 判 长  王海珍代理审判员  杨旭昕人民陪审员  张 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永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