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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民初58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苏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明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苏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明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5890号原告南京苏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广州路188号16楼。法定代表人倪培玲,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诗娟,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明金,男,1983年10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苏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明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苏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苏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苏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元,减半收取141元,由原告南京苏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庾丹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钱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