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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7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蓝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彭小利、曾见财行政非诉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彭小利,曾见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7执215号申请执行人蓝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被执行人彭小利,女,1978年6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蓝山县。被执行人曾见财,男,1973年7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蓝山县。蓝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彭小利、曾见财行政非诉案由一案,蓝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征收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彭小利、曾见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蓝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行政征收决定书,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彭小利、曾见财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彭小利、曾见财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蓝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彭小利、曾见财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蓝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建民审 判 员  曾庆泉人民陪审员  陈学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成克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