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1执5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与乐陵嘉源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乐陵嘉源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1执574号申请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毅光,总经理。被申请人乐陵嘉源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俊祥,董事长。申请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乐陵嘉源能源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乐陵市人民法院(2015)乐商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7月13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乐商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鹏审判员 袁 欣审判员 周国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月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