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5民辖终2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与张成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张成勇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民辖终2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龙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向阳,职务: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成勇,男,1976年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上诉人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因与张成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2016)川1503民初10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上诉称,根据“原告就被告”的一般法定管辖原则,上诉人的工商注册登记地为泸州市龙马潭区,同时办公地点也在泸州市龙马潭区,因此该案应由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张成勇依据其与上诉人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的《内外墙涂料(油漆)施工合同》等证据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泸州第七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其工程款,因此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分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应按不动产纠纷案件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诉争不动产“长江国际社区巴塞罗那庄园一区”位于宜宾市南溪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邹利华审 判 员  李红彬代理审判员  刘 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