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4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安徽捷顺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胡守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捷顺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胡守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4执38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捷顺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组织结构代码68364014-5。法定代表人:孙淮保,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胡守利,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执行安徽捷顺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胡守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胡守利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葛洪乾代理审判员 李忠波代理审判员 刘书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