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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民初35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谢俭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支行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支行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2民初3518号原告:谢俭,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大武口电厂工作,住大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强月兰,宁夏宁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支行,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1号。法定代表人:王少云,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俭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支行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俭负担。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