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6民初9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长春市友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崔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友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崔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950号原告:长春市友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万昌街371号正阳街道办事处1楼102室。法定代表人:郑兴江。被告:崔柏,男,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友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崔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长春市友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立春人民陪审员 郭 力人民陪审员 李凤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石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