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2执字第15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辛贵友与代纯福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贵友,李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2执字第1508号申请执行人辛贵友被执行人李剑上列当事人因返还原物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5)南民初字第12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李剑立即将坐落于长春市南关区东岭小区31栋507室、产权证号为长房权字第2060108834、建筑面积77.45平方米的房屋更名过户到申请执行人辛贵友夫妻名下。案件受理费、执行人由李剑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王晓玫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志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