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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3民初10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石洪斌与王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洪斌,王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3民初1073号原告:石洪斌,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军,男,198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长春市新发路***号。负责人:徐国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洪斌诉被告王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石洪斌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洪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洪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石洪斌负担。审 判 长  唐虹梅代理审判员  杨 鹤代理审判员  郭鹏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天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