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4民终字7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黄金海、黄强退伙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金海,黄强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4民终字7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金海,男,1971年10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现住贵州省凤冈县,小学文化,建筑业从业者。委托代理人邹松,贵州涛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强,男,1971年11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现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大专文化,建筑业从业者,委托代理人冷士兵、郑毅,安顺市西秀区双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黄金海因因与被上诉人黄强退伙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黔0423民初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一、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黔0423民初39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9950元,由上诉人黄金海申请退还。审判长 廖 美 娟审判员 黄 光 美审判员 黎 福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黎奉琼(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