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民辖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邱月海与李景权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月海,李景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民辖7号原告:邱月海,住辽源市。被告:李景权,住辽源市。原告邱月海与被告李景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邱月海诉称,李景权于2014年11月28日出具80,000.00元欠据一张,月息二分。自己多次催要,至今没有偿还欠款及利息。现请求判令李景权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李景权系该院干警,该院法官应予回避,不能行使管辖权。本院认为,为妥善化解纠纷,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应该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关大力审 判 员 李冀超代理审判员 肖翠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安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