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4民辖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邱月海与李景权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月海,李景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民辖7号原告:邱月海,住辽源市。被告:李景权,住辽源市。原告邱月海与被告李景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邱月海诉称,李景权于2014年11月28日出具80,000.00元欠据一张,月息二分。自己多次催要,至今没有偿还欠款及利息。现请求判令李景权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李景权系该院干警,该院法官应予回避,不能行使管辖权。本院认为,为妥善化解纠纷,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应该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关大力审 判 员  李冀超代理审判员  肖翠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安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