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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刑终2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韩建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建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刑终273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建,男,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现住香河县。2004年4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轻伤)被香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12月16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香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6年6月15日被香河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同年8月29日被香河县人民法院监视居住。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审理香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韩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6年9月6日作出(2016)冀1024刑初197号刑事判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韩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审被告人韩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韩建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韩建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韩建撤回上诉。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2016)冀1024刑初19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建华审 判 员  冯学军代理审判员  刘国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晓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