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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26执8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汪勇、张成成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勇,张成成,高书杰,张红梅,张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26执899号被执行人汪勇,居民。被执行人张成成,居民。被执行人高书杰,农民。被执行人张红梅,农民。被执行人张小飞,农民。被执行人汪勇、张成成、高书杰、张红梅、张小飞开设赌场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的(2014)涟刑初字第043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人汪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张成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高书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被告人张红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被告人张小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暂扣于涟水县公安局账户上被告人汪勇退赃款人民币45000元、被告人张成成退赃款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高书杰退赃款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张小飞退赃款人民币7000元及本院账户上被告人张小飞退赃款7200元,均系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对被告人汪勇、张红梅未退犯罪所得,继续追缴,均上缴国库。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罚金、退赔违法所得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小飞按照判决履行完毕,暂扣于涟水县公安局账户上款项上缴至国库账户,被执行人汪勇、张红梅在涟水县公安局账户账户上的保证金3000元和2000元以罚金方式缴至专用账户。本院依法就被执行人汪勇、张红梅、高书杰、账户的财产情况向银行、房产交易所、车辆管理所等单位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除了已经查封未实际控制的车辆和已经扣划的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能否得到有效执行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了已经查封未实际控制的车辆和已经扣划的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涟水县人民法院(2014)涟刑初字第0430号刑事判决书罚金以及追缴犯罪所得部分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可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郭文祥执行员  潘 辉执行员  薛玉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利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