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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155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陈冬晓与刘瑞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冬晓,刘瑞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5518号原告:陈冬晓。被告:刘瑞典。原告陈冬晓与被告刘瑞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本次纠纷一次性解决,现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冬晓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左壮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