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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5执6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王治平与翁旭彬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治平,翁旭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643号申请执行人王治平,男,汉族。被执行人翁旭彬,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王治平与翁旭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武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