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5执6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王治平与翁旭彬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治平,翁旭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643号申请执行人王治平,男,汉族。被执行人翁旭彬,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王治平与翁旭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武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