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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02财保3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晋中市榆次宝瑞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连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晋中市榆次宝瑞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连建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02财保323号申请人晋中市榆次宝瑞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榆次区汇通路90号。法定代表人董新建,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温丁浩,山西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连建国,男,汉族,1955年1月21日生,住榆次区。申请人晋中市榆次宝瑞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连建国因金融借款合同发生纠纷,申请人晋中市榆次宝瑞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向晋中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6年10月22日,申请人晋中市榆次宝瑞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该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连建国银行存款194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晋中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0月26日将前述保全申请提交我院,担保人张文华以其银行存款600万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连建国银行存款194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二、冻结担保人张文华银行存款600万。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继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宇文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