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执173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杜豫川与陕西新新印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豫川,陕西新新印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1732-1号申请执行人杜豫川,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新新印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豫川与被执行人陕西新新印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杜豫川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5544号民事调解,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615379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并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洛川县振兴西路新印象大厦第十五层、第十六层所有房屋进行查封,因该房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2民初5544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上述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朱江平执行员 龚四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党白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