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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328执6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吴方荣、刘英、吴朝龙、安龙县荷花村生态家禽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县支行,吴朝洪,吴朝江,杜思荣,吴流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328执6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县支行,住所地贵州省安龙县招堤街道办事处广东街社区马场坝1号,组织机构代码70955119-2。负责人孙朝端,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方明,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吴朝洪,男,1974年8月23日生,贵州省安龙县人,其余略。被执行人:吴朝江,男,1974年12月8日生,贵州省安龙县人,其余略。被执行人:杜思荣,男,1966年12月4日生,贵州省安龙县人,其余略。被执行人:吴流兴,男,1977年9月15日生,贵州省安龙县人,其余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吴方荣、刘英、吴朝龙、安龙县荷花村生态家禽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黔2328民初5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吴朝洪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吴朝江、杜思荣、吴流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朝洪、吴朝江、杜思荣、吴流兴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情况,且同意终结本案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五星审判员  付 军审判员  罗先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学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