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3民初60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吴清和与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劳动争议2016民初600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清和,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6007号原告:吴清和,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乐平市。委托代理人:邵松华,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文锋,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刘刚亮,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负责人:谭立心,该分公司总经理。被告: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负责人:刘宏波,该分公司总经理。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春峰,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萍萍,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本院审理原告吴清和诉被告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及其第一、第二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清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清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吴清和负担。审 判 长 万晓庚人民陪审员 黄苑仪人民陪审员 梁玉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邓远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