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刑初12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赵华龄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华龄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7刑初128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华龄,女,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盗窃罪,2010年11月12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2013年8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8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6]1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华龄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因被告人赵华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公诉机关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本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清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华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3日,被告人赵华龄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45巷3号1单元19号失主刘某1家中玩耍时,乘刘某1不备之机,将刘某1放在客厅黑色皮包内的现金1600元和1张建设银行存折盗走,并于当日13时许在九龙坡区杨某建设银行将该存折内的22000元取走。2016年8月16日,民警在重庆市南岸区云立家小区将被告人赵华龄捉获。民警在赵华龄���追回赃款10000元并已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华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材料,失主刘某1的陈述,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相关照片,银行交易明细,到案经过,视频截图,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0)渝中刑初字第930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被告人赵华龄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华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3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赵华龄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赵华龄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华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2017年11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赵华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退赔失主刘耳礼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三千六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艳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