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624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钱介武与钟觉军、田胜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钱介武,钟觉军,田胜根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4民申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钱介武,男。委托代理人蒋水光,湘阴县南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钟觉军,男。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田胜根,男。再审申请人钱介武因与被申请人钟觉军、田胜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湘民一初字第15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钱介武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认定“此次事故经湘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和调查了解后,认定此次事故属生产安全事故。”该认定是错误的,此次事故应属道路交通事故,而再审申请人钱介武并非驾驶人,也非肇事车辆所有人,对被申请人田胜根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2、原审判决认定钱介武和钟觉军是接受劳务一方,对田胜根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责任,该认定错误。再审申请人钱介武与被申请人钟觉军有口头协议,约定了劳务请人做事不合伙,各负其责,故本案中被申请人为接受劳务一方,再审申请人钱介武与被申请人田胜根之间没有形成劳务关系。被申请人钟觉军提交意见称:1、此次事故是车子达到目的地停稳后,被申请人田胜根跳下车时由于重心失稳摔倒在地,湘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三中队证明了此事故为生产安全事故,并非道路交通事故;2、再审申请人钱介武与被申请人钟觉军是合伙关系,双方约定了投资收入平分,收入应该包括负收入即亏损,被申请人田胜根的事故赔偿金也应当由再审申请人钱介武和被申请人钟觉军共同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1、被申请人田胜根通过他人介绍到再审申请人钱介武和被申请人钟觉军合伙经营的农田做事,根据湘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证明、事故现场图、询问笔录以及田卫根、姜伟伦的证人证言和原审庭审笔录,能够证实被申请人田胜根是在搭乘被申请人钟觉军的车去农田做事,到达目的地后,不慎从车上摔下致伤,可视为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被申请人田胜根受伤后,选择以提供劳务者的身份起诉接受劳务一方要求赔偿损失,其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经审查后确认被申请人田胜根系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案由对该案进行审理并无错误;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再审申请人钱介武与被申请人钟觉军合伙经营农田,双方系合伙关系,再审申请人钱介武对于双方合伙期间产生的合伙债务即提供劳务方田胜根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人钱介武与钟觉军之间的内部责任比例应当按照双方合伙协议的约定另行解决,原审判决再审申请人钱介武与被申请人钟觉军对被申请人田胜根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钱介武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钱介武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康军飞审 判 员  傅亚吉人民陪审员  蒋再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亚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