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8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陈开松与杨景平健康权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陕0728执141号申请执行人陈开松,男。被执行人杨景平,男。申请执行人陈开松与被执行人杨景平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5)镇巴民初字第00085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主文确定:“一、被告杨景平自愿赔偿原告陈开松医疗费、交通费、伤情鉴定费、伤残鉴定费,合计3000元。以上给付内容定于2015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二、原告陈开松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杨景平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赔偿义务,权利人陈开松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5日在杨景平家中将本案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送到给与其同住的其父杨兆贵(杨景平外出务工)。后经多次与被执行人杨景平联系,其一直未履行赔偿义务,本院依法于2016年6月6日将被执行人杨景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2016年10月17日被执行人杨景平履行了赔偿款2000元,2016年10月24日履行1000元,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通知申请执行人陈开松领取了执行到位的标的款3000元,陈开松表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现通知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5)镇巴民初字第0008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杨景平赔偿陈开松的各项费用合计3000元已执行完毕。执行申请费50元,由被执行人杨景平承担。审判员 王晓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