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7民初182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孙惠琴与刘金其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惠琴,刘金其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7民初18232号原告孙惠琴,女,194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何志胜,上海市兆辰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阳,上海市兆辰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金其,男,195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原告孙惠琴与被告刘金其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惠琴的委托代理人何志胜、被告刘金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惠琴诉称,原、被告左右邻居。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其朝原告房门出入口的小窗扩大近一倍,且开设了排风口,使其卫生间噪音和热量大量泄出。被告还在靠近原告房门的通道上铺建了较大面积的台阶,严重妨碍了原告的正常通行,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拆除违章扩建的卫生间窗户和排风口,恢复原状;2、被告拆除违章铺建的台阶,恢复原状;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金其辩称,被告在1997年左右装潢房屋时,扩大了卫生间窗户、在卫生间安装了换气扇和在房门口铺设了地砖,但上述设施,对原告均无影响,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请。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隔壁邻居,分别为本市普陀区梅川路XXX弄XXX号XXX室和本市普陀区梅川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产权人。1997年左右,被告在装潢房屋时,扩大了其房屋卫生间窗户、在卫生间安装了换气扇,排风口设在卫生间窗户上方向外排气,并在其进户门外,铺设了宽度为30厘米的地砖。原告现起诉来院,请求判令如其诉请。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风、采光、安全、通行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被告在其进户门外铺设地砖,高出地面,影响原告通行,应予拆除。但被告扩大的卫生间窗户位于公用走道,对原告不构成影响;由于原、被告居住的房屋建造时未设有排气通道,被告将卫生间气体排向走道,并无不当,故本院对原告其余之诉,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金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铺设在上海市普陀区梅川路XXX弄XXX号XXX室进户门外的地砖,恢复原状;二、对原告孙惠琴其余之诉,不予支持。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孙惠琴、被告刘金其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殷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