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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执15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章光猛、王忠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光猛,王忠有,张丐秀,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1539号申请执行人章光猛,男,198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王忠有,男,194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张丐秀,女,195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王平,男,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现因涉嫌刑事犯罪羁押于四川省广元市看守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4民初8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7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章光猛与被执行人王忠有、张丐秀、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7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浙江省公安厅、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本院以(2016)浙0324执113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忠有名下的坐落于浙江省永嘉县上塘镇城北小区24幢301室(所有权证号:01004025)房产,该处房产尚在司法处置中,短时内难以执行完毕,待该财产处置后,本案依法参与变现后的分配。除上述被查封房产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财产可供执行。另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王忠有户籍所在地的永嘉县东城街道外寮村村民委员会调查询问被执行人王忠有的相关财产状况,经查明,被执行人王忠有在该村尚有一处农村宅基地,但权属登记尚不齐全(只有土地权属登记,无房产权属登记),且属集体土地性质,暂无法处置,除上述房产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将被执行人王忠有、张丐秀、王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章光猛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本院先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10月26日,被执行人仍有执行款747200元及其利息、诉讼费5636元、执行费9872元未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除被查封房产外在本辖区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至今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证据或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先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其意思表示真实,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查封财产实际处置完毕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15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厉慧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