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5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侯某甲、季某某、侯某乙运输合同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某某,侯某甲,季某某,侯某乙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5财保1-1号申请人:朱某某,男,1960年3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申请人:侯某甲,男,1987年5月1日生,汉族,系皖淮南拖386号拖船承包经营人,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皂河镇。被申请人:季某某,女,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皂河镇。被申请人:侯某乙,男,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皂河镇。申请人朱某某与被申请人侯某甲、季某某、侯某乙运输合同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2016)皖0405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第一项为:查封龚传荣名下的位于田家庵区XX街道XX小区房屋。朱某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某某已向本院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作为担保,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龚传荣名下的位于田家庵区XX街道XX小区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 军审判员 赵红燕审判员 李方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 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