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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初11604-116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06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吴记锋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吴记锋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11604-11606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亮。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革文,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雨,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记锋。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吴记锋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系列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诉。本系列案各案受理费均为人民币25元,原告预交诉讼费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 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洁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