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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民初54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郭馨月与张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馨月,张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5410号原告:郭馨月,女,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张莉,女,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郑州市看守所。原告郭馨月与被告张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9.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9.9万元,至今未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故诉至本院。诉讼中查明,被告张莉因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已被本院另刑事案件于2016年8月29日判决书认定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审宣判后,张莉不服提起上诉,现该案处于二审期间。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其具体的要求是起诉状中应当列明自然人被告的姓名、住所或法人被告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具体到本案,被告张莉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因张莉所涉刑事案件尚处于二审诉讼中,无法提审张莉,而不能对其采取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故被告张莉目前属于不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馨月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健华二○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