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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民初20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东亮与吉林省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亮,吉林省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3民初2078号原告王东亮,男,1975年7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吉林省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九台市。本院在审理王东亮诉吉林省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7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东亮负担。审 判 长  姜明珠审 判 员  吕 晶人民陪审员  赵清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孔俊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