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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执4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谢从斌、和懋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谢从斌,和懋霞,云南从斌之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02执450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住所:昆明市宝善街福林广场。负责人:林争跃,行长。被执行人:谢从斌,男,汉族,1982年6月21日出生,住楚雄市。被执行人:和懋霞,女,傈僳族,1989年10月30日出生,住楚雄州楚雄市。被执行人:云南从斌之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经济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海归创业园4栋6楼609-7号。法定代表人:谢从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被执行人谢从斌、何懋霞、云南从斌之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本院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轮候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谢从斌所有的坐落于楚雄市开发区太阳历大道224号房��(房产证号:00××74)、坐落于楚雄市鹿城镇龙江社区丁家坝村82号房屋(房产证号:00××25)、坐落于楚雄市开发区太阳历大道东侧永盛花园小区26幢5单元602号房屋(房产证号:01××04)三套,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肆个,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619.049448万元、未受偿人民币619.049448万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姜靖峰执 行 员  卞爱民人民陪审员  夏逢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