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民初108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程建华、郑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建华,郑宏伟,杜亚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10878号申请人:程建华,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郑宏伟,男,197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济宁市任城区农村商业银行职工,住济宁市。被申请人:杜亚君,女,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济宁市农业科学研究院职工,住址同上。申请人程建华诉被申请人郑宏伟、杜亚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程建华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99万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郑宏伟在济宁市农村商业银行股金及杜亚君的工资收入予以查封。担保人山东恒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郑宏伟在济宁市任城区农村商业银行的股金99万元;二、不足部分,冻结被申请人杜亚君的工资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资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郑宏伟、杜亚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华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山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