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8执13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文世刚、文世洪、陈凤芳、彭瑞霞追缴财产案(2016)川1028执130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世刚,文世洪,陈凤芳,彭瑞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8执1305号之一移送执行人: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文世刚,男,198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富顺县人,住富顺县。被执行人文世洪(曾用名文吉林),男,1987年6月30日生,汉族,富顺县人,住富顺县。被执行人:陈凤芳,女1985年7月18日生,汉族,四川省江安县人,住泸州市泸县。被执行人:彭瑞霞,女,1986年6月20日生,汉族,富顺县人,住泸州市泸县。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隆昌县人民法院(2016)川1028刑初89号刑事判决,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局移送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以(2016)川1028执1305号执行裁定书,对扣押赃物废旧铜线,铜管1997.1公斤,予以评估拍卖。2017年4月17日买受人吴兵以起拍价5.99万元的最高价竞得,并以付清全部价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四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废旧铜线,铜管1997.1公斤,归买受人吴兵所有,该财产权从本裁定书送到买受人时转移。本裁定送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邦清审判员 李建军审判员 代荣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远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