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执4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福州励合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福宁湾围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州励合传媒有限公司,福建福宁湾围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执440号申请执行人福州励合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郑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福宁湾围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法定代表人谢剑波,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福州励合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福宁湾围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福州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的[2016]榕仲裁字第44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福州励合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现因执行工作统一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榕仲裁字第441号裁决书由霞浦县人民法院执行。霞浦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吴 杰代理审判员 兰子君代理审判员 徐 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丽椿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