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执恢4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4执恢49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赵某,男,196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赵某离婚后财产约定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是婚前夫妻两人共同居住的四间砖混结构房屋的两间,依申请执行人的表述目前无法再居住进去,只能等着房屋拆迁后按份取得房屋的拆迁款,但房屋拆迁的具体时间尚无法确定,申请执行人王某亦不你呢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书面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程序。故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其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怀智审 判 员 何永孝代理审判员 张海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智栋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