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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421民初13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绥县支行与马金发、黎珍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绥县支行,马金发,黎珍华,何时琼,马锦丽,陆素华,马金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421民初132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绥县支行。法定负责人:黄修西,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被告:马金发。被告:黎珍华。被告:何时琼。被告:马锦丽。被告:陆素华。被告:马金志。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绥县支行诉马金发、黎珍华、何时琼、马锦丽、陆素华、马金志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绥县支行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马金发已经偿还本案全部借款本息,继续诉讼已无必要。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绥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023元,减半收取计1011.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绥县支行负担。审判长朱本高代理审判员  吴丽娟人民陪审员  黄伟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严 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