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81执29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河南省驻马店市汇通化工有限公司、慈溪市世品贸易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驻马店市汇通化工有限公司,慈溪市世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2939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驻马店市汇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遂平县汝河路(平煤蓝于化工院内)。组织机构代码:55163271-7。法定代表人:姚建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慈溪市世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宗汉街道西二环北路***号。组织机构代码:59155947-0。法定代表人:陈祖照。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驻马店市汇通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慈溪市世品贸易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低商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承兑汇票损失1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