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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民初86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8626号原告王某,女,1968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郭某,男,1968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朱信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雨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