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民初86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8626号原告王某,女,1968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郭某,男,1968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朱信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雨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