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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行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张秀英与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英,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津02行初280号原告张秀英,女,1956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跃进路38号。法定代表人杨茂荣,区长。委托代理人倪智慧,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委托代理人陈武钟,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秀英诉被告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2016年9月19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秀英负担。审 判 长 乜 红代理审判员 兰 芳人民陪审员 周锦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