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211执9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国发、陈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发,陈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9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国发,男,1980年2月24日出生,住厦门市海沧区。被执行人:陈坤,男,1980年2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叙永县。申请执行人陈国发与被执行人陈坤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坤所有的车牌号码为闽D×××××号及闽D×××××的小型汽车,因所查封的小型汽车现下落不明,故无法实际扣押。依法向多家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向福建省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权属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其它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共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洋代理审判员  冯文瑞代理审判员  黄家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梁世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