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923民初37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王卿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卿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3民初3785号原告:王某。法定代理人:王某1,男,1973年12月7日出生,住东平县。系原告之父。法定代理人:张某,女,1974年10月14日出生,住东平县。系原告之母。委托代理人:孙延臣,东平县银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卿迪,男,成年人,住东平县。法定代理人:王传旺,男,成年人,住东平县。系被告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王卿迪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庞大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房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