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22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支行与高志刚、盛培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支行,高志刚,盛培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24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旷世国际大厦1-201、401-408、迎宾大道2092号。负责人:冯维勇,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宝强,男,该支行员工。被告:高志刚,男。被告:盛培云,女。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支行与被告高志刚、盛培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支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44元,减半收取482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耿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