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9民初58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建平县文福殿物业有限公司与汝素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平县文福殿物业有限公司,汝素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9民初5843号原告:建平县文福殿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平县三家乡小新地村。法定代表人:张春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孝显华,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汝素波,女,汉族。原告建平县文福殿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汝素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建平县文福殿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平县文福殿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44元,合计69元,由原告建平县文福殿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宁素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霍伶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