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21民初6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21民初674号原告:汪某某,女,1993年6月6日出生,汉族,清水县人。被告:刘某某,男,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清水县人。原告汪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汪某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永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小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