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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21民初6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21民初674号原告:汪某某,女,1993年6月6日出生,汉族,清水县人。被告:刘某某,男,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清水县人。原告汪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汪某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永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小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