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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7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进杰贪污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进杰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7刑初72号公诉机关高邑县��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进杰,男,1972年1月20日生,汉族,中共党员,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2016年5月4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高邑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取保候审。现已死亡。高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6)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进杰犯贪污罪,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进杰家庭失火,于2016年10月12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立峰人民陪审员  董晓姗人民陪审员  孙少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武钰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