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7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进杰贪污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进杰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7刑初72号公诉机关高邑县��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进杰,男,1972年1月20日生,汉族,中共党员,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2016年5月4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高邑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取保候审。现已死亡。高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6)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进杰犯贪污罪,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进杰家庭失火,于2016年10月12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立峰人民陪审员 董晓姗人民陪审员 孙少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武钰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