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3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罗天加与被执行人李权、李鉴、李建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撤销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天加,李权,李鉴,李建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3执133号申请人罗天加,男,196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泽县沙河镇西寨村四社被执行人李权,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临泽县力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临泽县昭武小区2号楼3单元101室被执行人李鉴,男,198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临泽县广播局楼下金辉不锈钢店被执行人李建程,男,198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临泽县沙河镇顾庄村五社12号申请人罗天加与被执行人李权、李鉴、李建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临民初字第15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权、李鉴、李建程与申请人罗天加协商解决,达成和解,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临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15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吉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 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