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9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新野支行与秦保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支行,秦保强,秦天绪,罗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9执375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支行。被执行人秦保强,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王集镇秦社营村秦营**号。被执行人秦天绪,男,195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王集镇秦社营村秦营。被执行人罗东,男,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新野县城书院路**号。本院受理的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秦保强、秦天绪、罗东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秦保强、秦天绪、罗东协商分期支付并达成协议,经询问申请人同意暂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新民商金初字第00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伟审判员 单明山审判员 张朝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松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