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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民初56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莫志勇与湖南省方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志勇,湖南省方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5624号原告:莫志勇,男。被告:湖南省方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刘家冲南路599号金桂社区夏威夷·碧水春城第7栋105。法定代表人:吴俊。本院在审理原告莫志勇诉被告湖南省方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莫志勇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莫志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莫志勇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方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889元,减半收取7444.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444.5元,由原告莫志勇负担。审判员  张晓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千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