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宝西民初字第23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道元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威龙兴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道元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威龙兴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西民初字第2348号原告深圳市道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机荷高速立交北侧松白公路西侧宗地号:A704-0175厂房1栋四楼A,组织机构代码76195319-9。法定代表人王全林。委托代理人范艳霞,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添辉,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威龙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前进路宝田工业区37栋,组织机构代码72470657-8。法定代表人赵质斌。委托代理人陈永秋,广东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立案受理上述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道元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8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海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 格书记员  王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