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民初78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何陈键、毛昕与郭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陈键,毛昕,郭国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7809号原告:何陈键,男,197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原告:毛昕,男,1958年3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海曙区。被告:郭国庆,男,196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临海市。原告何陈键、毛昕与被告郭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何陈键、毛昕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陈键、毛昕的申请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陈键、毛昕撤诉。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计245元,由原告何陈键、毛昕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凌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施 雨 微信公众号“”